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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上书证监会请求予以行政处罚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4月01日作者: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

       在等待了8个月、几经波折之后,北京基民袁近秋就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一案于3月25日终结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贸仲)作出裁决,认定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,退回违法收取的管理费并承担案件80%的仲裁费。
  但“分红门”事件远未结束,它至少向众多基金公司表明,受人之托信义为本,不可违约;向托管银行表明,基金公司违约至少有失之监督之嫌而不能只收托管费。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更是认为,依照相关法律,证监会应对违约的基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,他已于3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请求行政处罚申请书。

  仲裁审理基金公司违约案一波三折

 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、李雪森、刘汝忠等七位律师,作为北京基民袁近秋的代理人曾于去年6月3日就南方基金管理公司违约不分红一事,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。申请的理由是:这位北京基民于2006年6月29日签订《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》(以下简称《基金合同》),花5万元购买了南方稳健贰号基金,申请人选择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。但是,南方基金公司违反了《基金合同》第十五部分的约定: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前提下,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,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%。

  该基民认为,自己所购基金在2007年年底前有收益,达到了分红条件,但南方没有按约定进行分红,致使在其后股市的单边下跌过程中基金收益大幅缩水,使自己落袋为安的愿望落空,蒙受了损失,相反基金公司却因此多收了管理费,为此请求贸仲裁决认定南方基金公司违约,退还多收的管理费、赔偿自己红利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利息,承担仲裁费。

  事实理由很明了,但审理起来却非常不顺利。张远忠对此案如是评价。

 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,张远忠等律师首先就采用何种程序与被申请人进行交涉。他们提出应采用普通程序,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,原因是有关基民申请仲裁的案件要比一般案件复杂得多,这从双方均派出强大的律师团队就能看出,不能简单地依据申请金额来衡量。但是被申请人不同意,南方基金执意选择简易程序,即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。最后仲裁委员采取了简易程序。

  另一件事是有关对该独任仲裁员的回避问题。张远忠等曾经先后四次对该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,被申请人南方基金每次均以反对应答。一方申请、继续申请、再申请,另一方反对、继续反对、强烈反对。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作出决定,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不予支持,在开始审理之后,对于申请人的第三次申请,又一次作出不予支持决定。最后一次申请,仲裁委员会依已经作出决定为由,驳回了他的请求。

  “一起案件就程序问题,经过这么多的波折,至少说明案件还是比较复杂的。”有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。

  仲裁庭认定南方基金行为构成违约

  申请人依据《基金合同》的约定认为南方基金违约,依信托法规定:“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、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,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,不得请求给付报酬。”应退还多收管理费。对此申请,被申请人南方基金公司称,申请人错误地将基金收益等同于现金红利、错误地将基金收益等同于现金资产、错误地认为基金收益不应继续用于证券投资、未正确理解“红利再投资”的含义。他们以基金投资的特点、对面值的要求等作辩解。

  南方基金公司的理由并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。仲裁庭认为,无论是否考虑基金面值之调整,南稳贰号基金在2007年度均完全符合《基金合同》第十五部分第三条“基金收益分配原则”约定的情形,均具备分红条件,理应分红。而被申请人在分红条件具备的情况下,未能安排实施基金分红,违反了《基金合同》的约定,构成违约。

  申请人认为由于南方基金违约没有分红,致使自己遭受实际损失。“如果基民得到分红了,他可以进行别的投资,即使放在银行里,那些钱也不会跟着基金净值一起缩水吧?”张远忠说。但是,南方基金公司坚称没有分红和实际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。双方各执一词。

  至于退还管理费的申请,仲裁庭认为应退还。仲裁庭认定:由于被申请人的不诚信不尽职之不分红违约行为,直接使得被申请人在按照《基金合同》约定的方式收取基金管理费时,并未扣减2007年度的应分配收益,其结果自然是被申请人多收取了基金管理费。这部分管理费应属于被申请人的违约不当行为所致获利,并事实上构成了对基金财产的损害,被申请人理应就该损害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基金公司应以守信为最基本义务

  在应当分红而违约未分红的众多基金公司中,远不只南方基金公司一家。有统计显示:在13家基金公司中曾有16只基金违约没有分红。但南方基金公司作为业界大佬犯如此低级错误,被基民选中诉至贸仲,只得自认倒霉了。由此产生了被广为热议的“分红门”事件。

  这件事带来的直接后果是:去年4月,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给各家基金公司下达了一份《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》。指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:“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中应当约定,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”

  于是有了许多基金公司开始自觉地守约。今年年初,大批基金开始纷纷分红,向基民兑现收益,一时竟成热潮。最近发生的宝盈基金事件,充分说明基金业仍然存在诚信危机。近期深圳证监局以近万字、厚达17页对宝盈基金公司的调查,所涉问题多达12大项,充满着翔实数据、表格,所涉内容之多、之细、之缜密令人震惊。直指其“对基金持有人形成误导和欺骗”、“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”、“违反基金契约”、“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”等。

  张远忠是第一个站出来维护基民权益的律师。他在对截至2009年年底几百只已发行基金合同争议条款的统计后发现,相当多的争议条款只选择由贸仲进行仲裁,格式合同限定了基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几乎成为奢望,基民维权艰难。他曾建议监管层修订基金合同争议条款,增加维权途径。

  这次,他期望监管层为整治基金业再出手。30日,张远忠在他的博客中表示,鉴于贸仲在《裁决书》认定南方基金公司不分配红利的行为构成违约,为了帮助极个别基金公司树立“守约意识”,他将代表基金持有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《行政处罚申请书》,要求证监会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。

 

 

原作者: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